图片新闻 | 资讯快报 | 地方人物 | 业务指南 | 名企信息 | 活动播报
当前位置: 首页 > 天津子站 > 资讯快报 > 政务 > 正文
 

 

    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26日电 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前下发的《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》要求,自2008年4月1日起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,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。

    《劳动法》及相关法规规定,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

   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《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》中特别明确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,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。对从事第三级以上(含三级)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,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。

   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或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,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,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;问题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。(完)(记者 李茜 通讯员 王炜)



[ 打印本页 ]
推荐给朋友:
[EC网首页]
相关文章:
[关键词: ]
我来点评:
   
用户名:
匿名
 

信息免责声明:本网所有内容来自权威机构,本网力争信息的及时性、全面性和真实性,但本网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,任何投资者依据本网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决策所形成的全部后果,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 【 EC商城 】
# #
# #
 【 名企信息 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更多
 【 活动播报 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更多